尽管矿产资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加强,经济发展再也不能简单粗暴,而是要努力实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出于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公众利益等考虑,有些区域对于矿山开发是**禁止的。
一、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根据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机关不同,自然保护区又可以划分为**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1995年9月15日实施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自然保护区的哪类区域,也不区分自然保护区的等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自然保护区
如果说1995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仍保留了除外规定,为在保护区内进行开采活动留下空间,那么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十部门于2015年5月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则反映了国家对自然生态保护的坚决态度。根据该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矿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
综上,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商业采矿活动;即使是依法取得了矿业权,或者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取得矿业权的,国家的态度也是依法补偿后退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活动。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采石、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因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采矿工程。在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较严重的采矿项目也无法获得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并不是自然保护区,如果已设立的两类区域存在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根据审批机关的不同,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矿活动。违反该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景名胜区
五、河道**区域内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开采地下资源。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区域内
六、公路**范围内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公路**范围内
七、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的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活动。违反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矿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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